【中外书架】 陈兴良《死刑备忘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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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在洛克和卢梭所创立的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等的基础上,论证了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他认为,人们最初在订立社会契约论的时候,只交给公共当局一份尽量少的自由,这里当然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大权。因此,贝卡利亚明确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但贝卡利亚并非是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他认为,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第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当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第二,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灭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代替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除非处死不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惟一的防范手段。
贝卡利亚的观点明显折射出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矛盾:一方面,他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死刑的残酷性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另一方面,他又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死刑的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那么究竟是人道主义胜还是功利主义胜呢?现今依然无法得出结论,但我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最后理应是人道主义胜出。
纵观古今中外,死刑存废问题纷争激烈,各执一词。总结各专家学者的观点,无非存在以下争论:
对于死刑保留论者而言,对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死刑是除恶必至,是人伦道义,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非此,不足以伸张正义,不足以维持法律的公平,杀人者处死,罪有应得。如果杀人者不死,则意味着对一人宽容,对大多数人的残忍。对杀人者宽容,可能会有更多的善良公民丧生于杀人犯之手,当一般刑罚不足以制止时,当然可以适用死刑以制止之。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试想,谁又愿意为了某些事而丢掉性命呢?因此,对于某些罪行来说,死刑是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目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而关于死刑的成本,死刑保留论者则认为,死刑只需要一颗子弹,但徒刑既要修建监狱,又要派人看管,其成本远远高于死刑。
凡事都有两面性,对于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死刑废除论者给予了充分的反驳。他们认为,古训“杀人者死”是一种报应的刑罚理念,是死刑保留论的理论基础。报应主义主张以恶制恶,追求犯罪与刑罚的对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但报应主义保留着情绪化、非理性的残余,不应当适用于当今的理性社会。同样,现代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沿袭,是最残酷的,是出于本能的报复,而非基于人的理性。这与“天赋人权,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相悖,非进步之言。从其作用方面看,死刑对犯罪分子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且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从而断绝了他们的悔过自新之路,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性的残忍,违反人道主义。此外,死刑的成本可以说是高昂的,因为死刑消灭了作为可以创造劳动价值的生命,也就减少了可以创造一定社会价值的劳动力。最后对于社会的稳定性而言,死刑往往不利于社会安定,有学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死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心理上可以得到一种满足,亦即“杀人偿命”,但在物质上却一无所得,因被害而招致的生命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再也无法补偿。而且,处一人死刑,涉及死刑犯众多亲朋好友,因杀一人而引起10人以至100人的生活不稳定、情感不舒畅,确实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一直在进行,但就我国目前来说,废除死刑尚存在一定的阻碍,需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死刑的废除与否必须考虑一定国家的国情。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背景,还取决于社会文化背景。亦即,死刑的废止需要具备物质文明程度与精神文明程度两方面的条件。经济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具有更大的容忍性,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但惩罚犯罪的成本低于防范犯罪。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因而屡屡滥用。精神文明程度越低,报应观念越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就越强。只有当精神文明程度发展到一定水平,超越报应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才具有存在的条件。在我国当前社会条件下,保留死刑是必要的,但需要限制死刑,而限制死刑则需要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
对于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陈兴良教授在《死刑存废的实然与应然》一文中提到:“死刑理应废止,但实际不能废止,而应限制。”陈教授就限制死刑提出了3点具体要求:第一,备而不用的死刑可以削减,而经济犯罪的死刑和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可适当减少;第二,死刑裁量规则的制定,死缓适用范围应当扩大。
死刑废除论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而从功利主义出发,死刑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虽然两者都有其益处,但就当今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更客观、更理性人道主义可能更具有存在的意义。尽管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相信,死刑终会被一步步淘汰。
作者:管意琴
编辑:成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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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靳军